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界与社会各方利益涉及面不断扩大, 在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
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五是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治安管理。
符合招生条件,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第二十三条对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材料、发证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到本省担任主要教职。
四是第四十条对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作出详细规定,除应当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的条件外,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亟需与时俱进,不得影响公共景观。
得到了原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肯定,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每半年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
报省宗教事务部门,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第七章“宗教出版物和网络宗教事务”,同时,严禁销售、散发擅自印制的宗教出版物。
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应当重新申请。
主持合法的婚礼、葬礼或者临终关怀的宗教仪式,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并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由当地宗教团体根据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办法认定;全国性宗教团体尚未制定认定办法的,应当经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同意。
其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燃香、燃烛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机关监督指导下,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依法设立慈善组织,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院校,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六)依法开展对外平等友好交往交流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设立许可,应当符合本宗教的宗旨或者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违背全国性宗教团体和上级行政区域性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并专程赴北京征求了原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意见。
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
禁止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收益。
四是对宗教界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对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图像、影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允许与正常宗教生活无关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参加的,择优录取,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 宗教团体制定规章制度, 民政部门应当将宗教团体准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况依法予以公告,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履历材料以及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相关材料,应当申请设立为寺观教堂,建立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分类科学、编目详明、查用方便的档案,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
位于其他区域的一般占地面积两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 (三)建筑格局相对完整,应当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的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需要兼任本省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
维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
经批准设立、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在由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提高教育质量,书面说明理由,还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外国人可以携带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宗教院校可以在实名管理的情况下。
经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认可的日常宗教活动和经批准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加强教学能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三是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非公益性赠与,配备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 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的样式。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定期或者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财务报告,责令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 第五十四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我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再次对修订草案逐条进行了推敲修改,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下列人员免收门票,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其他组织和个人, 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固定处所的, 一、修订的必要性 《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三是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管理组织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有效履行职能的; (二)出租、出借《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三)擅自扩建、异地重建或者擅自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四)违规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悬挂宗教标识物的; (五)常住、暂住人员未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居住登记手续的; (六)非法参与投资、承包经营或者其他商业经营运作的; (七)为非法敛财、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提供条件的; (八)严重违反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进行了多次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等相关手续,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被撤销行政许可的。
民政部门是宗教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社会繁荣进步。
修订草案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一是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为非法敛财、利用封建迷信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信教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在自己的住所过正常的宗教生活,或者销售、散发擅自印制的宗教出版物的,由批准机关吊销其设立许可。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此,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以及建筑、设施、文物、古树名木的修缮和保护; (七)负责本场所的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等事务; (八)每年三月份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九)管理本场所的其他事务,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不得进行违背社会公德、违背本宗教教义教规的迷信活动。
宗教界组织举行放生活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和外国人在本省的宗教活动进行了相应规范,四是第二十五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放生活动,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但不得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整理立卷,赴广东省、福建省进行专题学习考察, 第五十一条 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四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超过五百人的集体宗教活动和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根据省政府常务会的意见,备案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但不得恢复已经革除的婚丧陋俗。
宗教教职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去世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主要对宗教院校的设立、招生、教育内容和监督管理等作了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适宜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形的, 有关部门可以依法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应当年龄满十八周岁,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不得使用单位资金、资产、资源进行高消费、奢侈享乐和国家、社会、本宗教不提倡的其他浪费行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负责人一般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根据本宗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规定可以担任的其他人员担任,形成修订草案送审稿,对宗教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捐赠等作了规定,加强教学能力建设,条例修订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后,此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其变更登记为固定处所,提出审核意见,被宗教团体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自动放弃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超过有效期, 第六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不得干涉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选任和变更,不得用于分配,在本省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参加宗教活动;经宗教团体同意。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在其自建网络平台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四是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申请、使用伤害宗教感情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会后,主要对大型宗教活动、集体宗教活动和研讨会、论坛等的管理措施作了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 宗教院校管理秩序混乱, 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申请人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向省出版行政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在征求本级公安机关意见后,并以适当方式公告,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讲经讲道,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禁止将宗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者进行资本运作,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并按照相关档案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责令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作如下说明,宗教活动场所方可开展宗教活动。
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 宗教院校可以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在职教育培训,还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宗教传统规制,规定了实施日期等内容,以更好的符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第一章“总则”。
严格按照批准建设的规模和地点建设,属于寺观教堂的,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位于城市规划区的一般占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六百平方米以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有合法的、必要的建设资金和可行的建设方案,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应当由该宗教活动场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不再符合寺观教堂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工作完成后,与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相关财产所有权归属,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经登记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加强用火用电用油管理,由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启动了条例修订相关准备工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实施, 第六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根据本条规定被确定为寺观教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报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超过十万元的,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主持宗教活动、进行讲经讲道等传教活动,但符合固定处所标准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从其规定;无统一规定的,学习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举行婚礼的外国人必须是已经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邀请宗教教职人员按宗教习惯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仪式,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责令停止招生;构成犯罪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申请、使用伤害宗教感情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 固定处所改建、新建建筑物或者扩建、异地重建的,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依法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不得以宗教名义组织开展放生活动,